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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第7條

諮詢會議依評鑑工作小組及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評分表、綜合意見、評鑑等級建議及相關資料,進行第二階段審查。 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指派代表參與第二階段審查,其出席代表之職權與諮詢委員相同。 經諮詢會議決議,得推派諮詢委員至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進行實地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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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