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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第8條

諮詢會議應依下列方式評鑑結果建議: 一、評鑑總分達八十分,且各單項得分均達七十五分,亦無明顯缺失者,得列為「優良」。 二、評鑑總分達七十分,且無明顯缺失者,得列為「合格」。 三、評鑑總分未達七十分者;或有明顯缺失,惟其缺失得改正者,均列為「限期改正」。 四、有明顯缺失,且缺失無法改正者,列為「廢止執照」。 諮詢會議應將前項評鑑結果建議、會議紀錄及諮詢意見交由中央主管機關作為評鑑參考。 前述明顯缺失係指: 一、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之情事,且情節嚴重者。 二、有營運不當、或有損害訂戶權益之事實,且情節嚴重者。 三、危害公司營運或有危害之虞者,且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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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