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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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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第6條
諮詢委員應組成評鑑工作小組,分頻道、財務、客服、組織及工程等五項,進行第一階段之書面審查及評分工作。 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頻道、財務、客服、組織及工程等五項進行評分,並提出綜合意見及評分,提供諮詢會議納為評分項目。 第一項評分之配分比例為評鑑小組評分之頻道項目佔百分之二十、財務項目佔百分之十五、客服項目佔百分之二十、組織項目佔百分之十及工程項目佔百分之十五;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評分佔百分之二十,總計一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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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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