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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營運計畫評鑑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前項諮詢會議評鑑結果建議,作成評鑑結果。 評鑑結果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分為「優良」、「合格」、「限期改正」或「廢止執照」四個等級。 中央主管機關作成「廢止執照」評鑑結果前,應通知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到場說明,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評鑑結果及改進意見送達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 接受評鑑之系統經營者應依前項評鑑結果及改進意見改正,並提報辦理情形。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揭露系統經營者之評鑑結果及改善情形。 評鑑「優良」之系統經營者,於營運許可證(或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接受評鑑時,其評鑑審查項目得簡化如下: 一、頻道類: (一)頻道規劃及其類型。 (二)內控與品管機制。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二、財務類: (一)財務報表與稽核。 (二)財務結構分析。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三、客服類: (一)收視戶權益維護。 (二)維修服務規劃及執行情形。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四、組織類: (一)員工權益。 (二)性別平權辦理情形。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五、工程類: (一)工程設施(含系統架構圖、工程技術、設備說明、自行設置系統、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其他系統經營者之傳輸設備,及頭端備援機制之規劃)。 (二)傳輸品質。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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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