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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2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創業投資事業(以下簡稱創投事業),其各年度出資總額及累計投資新創事業公司金額符合第四條規定,且自該事業設立第二年度起各年度之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合計達當年度累計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並符合政府政策,得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逐年核定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 前項所稱新創事業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且有實質營運活動之公司,或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於創投事業取得其新發行股權時,設立未滿五年者。 第一項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指將資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且有實質營運活動之公司。但其投資上市、上櫃公司應符合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九條規定。 第一項所稱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指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二、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三、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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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創投事業欲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者,應於設立之次年二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擇定適用…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創投事業每年度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之比率,以創投事業設…第4條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創投事業,各年度出資總額及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應…第5條創投事業資金運用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不符政府政策:一、買賣房地產。…第6條創投事業欲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者,應於設立之次年二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擇定適用…第7條創投事業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適用期間屆…第8條創投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一、有第五條不符政府政策之情事。…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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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