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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 第8條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8條
創投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之一
規定: 一、有
第五條
不符政府政策之情事。 二、依前二條所提供之資訊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或陳述之重要內容有不正確或虛偽不實。 有前項情事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該核定處分,並通知創投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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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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