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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8條

創投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 一、有第五條不符政府政策之情事。 二、依前二條所提供之資訊不充分,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或陳述之重要內容有不正確或虛偽不實。 有前項情事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該核定處分,並通知創投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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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