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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6條

創投事業欲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者,應於設立之次年二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擇定適用,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經擇定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創投事業,應於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最新之登記證明書或變更登記事項證明書。 二、當年度累計投資金額、個別投資事業及累計投資於各該事業之金額,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三、自設立第二年度起,依第三條規定計算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金額占當年度累計投資金額比率、投資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投資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者,應檢附該外國公司簡介,包含公司名稱、營業地址、營業項目、資本額、董事名冊及足資證明該外國公司符合第二條第四項各款之文件。 創投事業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定設立第三年度至第五年度之適用要件時,須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依第四條規定計算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或依同條規定計算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占當年度實收出資總額比率。 二、新創事業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但投資之新創事業公司屬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者,應提供前項第四款規定相關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創投事業每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日前,將核定結果函復申請人,並通知創投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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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依有限合夥法規定新設立且屬本條例…第3條創投事業每年度資金運用於我國境內及投資於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之比率,以創投事業設…第4條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之創投事業,各年度出資總額及累計投資於新創事業公司之金額應…第5條創投事業資金運用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不符政府政策:一、買賣房地產。…第7條創投事業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延長之必要者,得於適用期間屆…第8條創投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適用本條例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一、有第五條不符政府政策之情事。…第9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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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