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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5條

創投事業資金運用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不符政府政策: 一、買賣房地產。 二、違反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第九條第九條之一規定。 三、以符合第三條第四條為目的,投資於我國境內公司、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或新創事業公司之行為屬經常性短期投資。 四、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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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