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 第5條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第5條
創投事業資金運用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不符政府政策: 一、買賣房地產。 二、違反創業投資事業輔導辦法
第九條
及
第九條之一
規定。 三、以符合
第三條
或
第四條
為目的,投資於我國境內公司、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或新創事業公司之行為屬經常性短期投資。 四、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判決確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有限合夥組織創業投資事業租稅獎勵適用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