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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第11條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1條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下列救濟: 一、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二、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家屬死亡者。 三、急難慰助金:役男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前項規定之救濟,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 第一項救濟金發給基準如附表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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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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