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 第11條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1條

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遇有天災、人禍、生育、死亡等事故,得申請下列救濟: 一、生育補助金:役男之配偶生育者。 二、喪葬補助金:役男之家屬死亡者。 三、急難慰助金:役男家屬遭遇天災、人禍,致生活發生困難者。 前項規定之救濟,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申請之。 第一項救濟金發給基準如附表三、四。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