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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3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依下列規定初核役男家庭狀況: 一、家庭狀況之調查記載,有調查不實或記載錯誤者,應據實更正。 二、協調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役男家屬最近一年各類所得及財產稅捐資料並認證。 三、應於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內,填註查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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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