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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9條

役男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定該家屬之各項扶助,其原為核定扶助者,停止該家屬之各項扶助,並複查其家況,重新核定扶助對象: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正在通緝中或判處徒刑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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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