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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經核定生活扶助有案者,現役役男家屬得依修正前規定,繼續辦理扶助;因作戰、因公、意外、因病死亡或身心障礙之役男遺屬或家屬,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修正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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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