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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20條

役男家屬因年齡、人口或財產變動須變更扶助或依前條規定停止扶助者,鄉(鎮、市、區)公所,除應於生活扶助名冊變更登記外,並應於每節前十五日內造具異動名冊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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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