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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11條

因地震、海嘯或其他災害併同發生核子事故時之通報及動員應變,視災害規模大小,除依前五條規定辦理外,並依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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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