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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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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7條
核子事故發生時,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及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專責單位應全部動員,進行各項應變,並配合執行設施外緊急應變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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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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