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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2條

核子事故依其可能之影響程度,分類如下: 一、緊急戒備事故: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狀況顯著劣化或有發生之虞,而尚不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二、廠區緊急事故: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功能重大失效或有發生之虞,而可能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三、全面緊急事故:發生核子反應器設施爐心嚴重惡化或熔損,並可能喪失圍阻體完整性或有發生之虞,而必須執行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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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