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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分類通報及應變辦法 第4條

各緊急應變組織及參與緊急應變作業之機關(構),應提報緊急通訊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編製核子事故緊急通訊錄;通訊資料變更時,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更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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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