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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0條

核子事故支援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人員、車輛及重要道路等輻射污染之清除。 二、協助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民眾掩蔽、疏散(運)、疏散民眾收容、暫時移居、緊急醫療救護、碘片發放、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 三、協助輻射監測中心進行輻射偵測。 四、其他由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指示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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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