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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8條

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照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命令,執行掩蔽、碘片發放及民眾疏散(運)等防護行動。 二、協助發布警報及新聞。 三、疏散民眾之收容、暫時移居及緊急醫療救護。 四、受事故影響區域之交通管制、警戒及秩序維持。 五、其他有關地區災害應變及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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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