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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7條

核子事故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統籌督導應變措施之執行。 二、核子事故分析評估及處理。 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中心。 四、通知國防部成立核子事故支援中心。 五、統一發布警報及新聞。 六、發布民眾防護行動命令。 七、指定之機關人力及物力調遣事項。 八、其他有關防止災害擴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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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