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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2條

核子事故設施內緊急應變組織,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事故狀況控制、分析與評估及應變處理。 二、環境輻射偵測及劑量評估。 三、設施內緊急應變行動指揮及執行。 四、事故通報聯繫及資訊提供。 五、設施內工作人員防護行動之施行及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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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