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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40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提供必要之協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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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