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 第18條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18條
為有效執行民眾防護行動,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核定之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辦理下列事項: 一、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 二、設備、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 三、民眾防護物資、器材之儲備、檢查及調度。 四、其他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項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為辦理第一項所定事項,地方主管機關得設專責單位。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