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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第22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對緊急應變計畫區及其鄰近區域內之民眾宣導緊急應變計畫。 前項宣導,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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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