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環境與能源
› 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管理辦法
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管理辦法規範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的採取、生產、銷售、輸出入、進出口、運輸、貯存、處理及使用等事項,以確保核能安全與國民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04-15・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原子能法
第十五條
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核子原料礦及礦物,其涵義如左: 一、核子原料礦,指礦質可為核子原料者而言。 二、核子原料礦物,指原子能法
第二條
第二款所稱之鈾釷礦物,其含有鈾、釷成份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或經行政院指定之其他礦物而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鈾礦,釷礦及其他礦質為核子原料礦物者,應依礦業法之規定,指定其為國家保留區,禁止探採,或劃定其為國營礦區,認定國營礦業權。 前項國營礦業權由經濟部會商原子能委員會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核子原料礦之探採,由經濟部會商原子能委員會依礦業法之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核子原料礦物,政府有先買權。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核子原料礦物具有放射性者,其儲存應依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儲存核子原料礦物者,應按月將儲存及異動情形申報經濟部及原子能委員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核子原料礦物之輸出,應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前項核准應會商經濟部同意後為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應將有關核子原料礦及礦物之資料,檢送經濟部及原子能委員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 追蹤「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管理辦法」的修法動態
留下 Email,「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管理辦法」的修法動態有新表決或動態時,我們會寄摘要通知你。免費、可隨時退訂。
訂閱追蹤
延伸
所有法律
環境與能源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RSS 追蹤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