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管理辦法 › 第4條

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管理辦法 第4條

核子原料礦之探採,由經濟部會商原子能委員會依礦業法之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