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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管理辦法 第8條

核子原料礦物之輸出,應報請原子能委員會核准。 前項核准應會商經濟部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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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