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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原料礦及礦物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核子原料礦及礦物,其涵義如左: 一、核子原料礦,指礦質可為核子原料者而言。 二、核子原料礦物,指原子能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之鈾釷礦物,其含有鈾、釷成份重量比在萬分之五以上,或經行政院指定之其他礦物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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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