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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1條

第 三 章 機組大修
核能機組完成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後,經營者應於機組初次併聯前,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大修作業品質報告及稽查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機組始得併聯: 一、大修計畫內機組併聯前工作項目查核執行情形。 二、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未結案請修單之運轉安全影響評估及預定檢修時程。 三、臨界後發生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之品質不符案件處理情形,包括未結案件之評估。 四、臨界後發生之異常事件評估及改善措施。 五、經營者申請臨界時之承諾事項及主管機關要求事項辦理情形。 前項稽查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大修作業稽查評估總表。 二、大修品質改正通知及其改善處理狀況。 三、大修作業分組稽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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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