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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 第15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15條
經營者應於核能機組大修初次併聯日起九十日內,檢送載明下列事項之機組大修作業總檢討報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修期間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與可靠度一級設備維修作業中不符合工作說明書之事件。 二、大修期間因人為疏失所產生之維護作業缺失事件。 三、大修期間發生之工業安全事件、輻射安全事件及異常事件。 四、大修期間承包廠商維修作業品質。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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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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