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 第8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8條

核能機組大修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次一工作日前,以書面通報主管機關: 一、安全相關結構、系統及組件維修或檢測之品質不符案件。 二、放射性廢液或廢氣異常外釋至廠外而未達立即通報標準之事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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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