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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 第3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3條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營者應於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一、工安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需送至設施外就醫。 二、保安相關之入侵或破壞事件。 三、天然災害造成安全相關結構、系統或組件受損。 除前項第一款外,經營者並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報告,載明事件發生日期、情形、改善及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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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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