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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異常事件報告及立即通報作業辦法 第6條

經營者依前條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後,並應填具通報表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面資料。 事件發生後,於後續處理過程中有惡化之情事時,經營者應再依前條及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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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