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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實施之健康檢查,經營者應委託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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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