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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8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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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每年辦理所屬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以下簡稱運轉人員)健…第3條依本辦法實施之健康檢查,經營者應委託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規規定之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第4條經營者辦理運轉人員健康檢查時,應要求受檢者提出家族病史、個人病史與個人之輻射曝露歷史、意外事…第5條運轉人員健康檢查項目與合格標準及工作限制應依附表之規定。運轉人員健康檢查結果應由健康檢查醫師…第6條報考運轉人員測驗者之健康檢查,準用前三條規定。第7條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經營者應保存三十年。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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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