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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第5條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項目與合格標準及工作限制應依附表之規定。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結果應由健康檢查醫師綜合判定,並將判定結果及工作限制簽註於健康檢查報告。 運轉人員健康檢查結果經判定適於擔任運轉工作者,應發給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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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