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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8條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二、學經歷證件。 三、訓練證明文件。 前項測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訓練課程範圍如附件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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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