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 第18條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8條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二、學經歷證件。 三、訓練證明文件。 前項測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訓練課程範圍如附件六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7條
看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