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 第24條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4條

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於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擔任運轉工作,並依執照種類擔任相關之職務。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接受經營者再訓練三十小時以上,且二年內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及停機操作各二次以上,其再訓練內容依附件六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的其他條文

第17條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五)之…第18條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第19條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前項筆試科目如下:一、高級運轉員部分(一…第20條曾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同等運轉人員執照者,於新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尚未裝填核…第21條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及格標準如下:一、筆試測驗各科目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二、運轉操作…第22條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補考之人員,得依下列規定免試:一、筆試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總平均達七十…第23條參加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第25條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十六小時以上。研究用核子反…第26條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 第23條看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