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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 第17條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7條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五)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 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 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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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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