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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21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及格標準如下: 一、筆試測驗各科目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及格。 應試人員測驗成績不及格者,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及再申請測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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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