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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 第19條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19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 前項筆試科目如下: 一、高級運轉員部分 (一)核子反應器運轉原理。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及運轉特性。 (三)儀器與控制、程序書及運轉技術規範。 (四)原子能法規。 二、運轉員部分 (一)核子反應器運轉原理。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及運轉特性。 (三)儀器與控制、程序書及運轉技術規範。 第一項運轉操作測驗科目如下: 一、主控制室操作。 二、廠房現場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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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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