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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 第30條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30條
運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吊扣其執照三個月至十八個月: 一、違反操作規定,致有影響人員安全、環境生態、運轉安全或設備受損之虞。 二、執勤時擅離職守。 三、執勤時食用含酒精成分之飲料。 四、違反
第十一條
第二項或
第二十五條
第二項規定操作核子反應器。 五、不依規定接受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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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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