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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登記規則 第13條

依森林法第四條規定視為森林所有人所經營之森林,比照私有林辦理竹、木登記。 承租國有林、公有林之林地者,應向出租機關辦理竹、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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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