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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登記規則 第15條

各級林業主管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就所辦之登記設立森林登記簿。 前項森林登記簿及第六條第一項之申請書、登記證格式,由中央林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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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