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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登記規則 第3條

林地已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辦理登記,從其登記。 林地尚未依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完成總登記者,其土地標示及權利範圍,以林業主管機關之圖簿登載為準。 非林業用地之竹、木登記,以林業主管機關之圖簿登載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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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