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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許可辦法之強制規定,而輸入或輸出。 二、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 三、違反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行田間試驗。 前項非法輸入、輸出、推廣、銷售或田間試驗之植物,得沒入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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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