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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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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7條
第 六 章 罰則
不符依
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所定種苗業應具備條件或設備標準,經主管機關依
第五十條
第一項規定限期改善而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六個月以下之營業,復業後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並得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廢止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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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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