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診療師法 › 第34條

植物診療師法 第34條

植物診療師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或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通報主管機關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第3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