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植物診療師法 › 第36條

植物診療師法 第36條

本法所定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廢止植物診療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植物診療師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