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 第1條
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植物診療師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九條
第二項及
第二十三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植物診療機構無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不得發給開業執照之情形者,始得申請開業登記。前項開業登記之申…
第3條
植物診療機構申請開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載明預定使用名稱,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開業執照規費,向…
第4條
前條申請開業登記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予以登記者,應發給開業執照。直轄市、縣(…
第5條
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遺失、滅失或毀損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規費,遺失、滅失者並填具…
第6條
植物診療機構歇業、停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有復業者,應自復業前三十日內,填具申請…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植物診療機構開業登記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